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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限怎么延期?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09 18:22:34

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很多人开始发明出新的技术,注册自己的专利权。但是注册了专利权之后,也需要注意专利保护期限。那么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专利保护期限怎么延期?跟随上海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中国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它们的使用年限各有不同: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保护期限法定为20年。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保护期限法定为10年。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定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简称JPO)提交专利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公布后,与该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答复OA时陈述的一件等都可以通过日本专利局的电子档案库获得。

经常有客户这样咨询: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必须一致吗?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辰联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老字号是个特殊的东西,大概相当于现在的驰名商标,因为以前并没有商标概念,字号实际包含了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当我国推行商标制度后,在原来字号的基础上多出了另一个权利——商标权,而且商标的价值与作用显然要比字号大。当老字号被国有化后,保留的只是商号,商标法颁布后,商标权成为一个无主的权利,现实的情况基本是谁先申请就归谁。   

于是商标和商号就被分离在不同人手中,但是商标与商号是天生的一对兄弟,合则亲如一体,分则成为仇敌。老字号被国有企业一直延续使用,使老字号历经几代人仍然没有被消费者遗忘,才使得该老字号被注册成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个价值实际是使用字号的企业带来的,当然不能因为抢先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将其他人的工作成果独享。所以解决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纠纷显然不能以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来判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商号权时要求较高,不仅在先商号要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号下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行业,而且还要求商标标识与商号高度近似,一般讲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标标识近似的要求。所以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申请商标注册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必要的,但毕竟中间有那么多的操作环节,是好是坏。每个人或多或少都知道这些问题。珠夏商标注册网顾问将介绍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希望您对它感兴趣,也希望您能对申请商标注册有所帮助,中国是一个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虽然《商标法》也承认某些商标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取得,但其基本原则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目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在我国商标法中,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这三条从禁止恶意抢注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先行使用进行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品有专门的商品名称和包装,对装潢的保护也是对未注册商标或者商品标志的保护,但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

外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尚未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为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除保留其商标在外国驰名的证据外,目前的做法是尽快在中国申请注册其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商标,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等。,不能提前实现的,如果权利人不提供对方恶意抢占的证据和权利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权利人就不可能获得满意的法律保护。但这种方式不可能起到弥补过去的作用,也不可能为权利人将来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有效的权利依据。

因此,综合来看,当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还是弊大于利。无论是国外大型企业的驰名商标,还是国内个体工商户的无名商标,都应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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