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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挖掘呢?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5 08:14:32

专利已经成为创新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要想把专利挖掘做得既全面又深入,必须拥有好的专利挖掘团队和完善的专利挖掘方法,如何进行专利挖掘呢?下面看看上海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专利挖掘的根本目的是申请专利,需要对科研、生产等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进行筛选、分析、证明以及合理推测,形成可专利的技术方案。

1、剖析创新点,确定创新点有几大块或几个点;

2、对创新点进行拆分,形成一个或多个专利组合;

3、专利保护技术的筛选,在提交申请过程中,哪一些技术做防御性公开,确定哪些真正想去获取专利、哪些需要作为技术秘密隐藏;

4、合理进行推测。化学不仅是一门试验科学,还是一门理论科学,可以从发明点、化学物质的特征,理化性质和构效关系进行合理概括,争取更为广泛又合理的保护范围;

5、合理进行证明。需要有实验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需要强调的是,药物化学领域对实验数据的要求比其它领域明显要高。

所以在创新成果挖掘形成专利过程中,一定要逐一排查和梳理上述五项工作,专利挖掘过程中只要将创新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记录下来,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手段,伴随而来的就是一个很好的发明专利的诞生。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在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时,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则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行的权利。现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

(2)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3)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以是否存在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实际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上述差异,使两者实现了功能和作用上的互补。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大家对自己的品牌、商标的保护意识已经越来越强。那么在注册商标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大概要花费多少钱呢? 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 

1、商标保护有地域性,国内申请只能保护国内,如果涉及国外业务还需要在国外申请保护 

2、县级以上地名、行业通用名词、公众人物姓名、低俗恶搞的名称等不能注册商标 

3、商标注册的申请不是百分百会通过的,有一定的几率会申请失败 

4、商标注册是按类别注册的,所有行业细分为45个类别,注册了某个类别的商标就代表着在该类别受到保护 

5、要区分注册公司时的公司名称和注册的商标名称,公司名是不会受到保护的,只有额外注册的商标内容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6、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0年,10年期满后如有需要可以续展注册的 

7、如果在国外注册商标,商标内容含有国外姓氏等内容可能也会不通过 

8、商标不是一定要注册,一般情况下不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是在某些强制要求必须注册才能使用的行业,如药品和烟草,就需要注册商标。 

但是即使不强制,为了保护品牌,申请人也应该有保护意识,主动提出申请,如今大型电商平台大多都要求注册商标后才能入驻注册商标的费用: 普通注册商标申请费,商标局每个类别收取300的官费,包含10个小项。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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