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可能遇到的“三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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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可能遇到的“三大漏洞”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8 08:49:39

“我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多年,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每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在加深,客户对商标注册的需求也在增长,但客户的问题越来越棘手,有些问题超出了我的“认知”范围。在与这些客户沟通之后,我意识到,这不是他们的问题,而是他们陷入了“商标注册”的深渊。当他们发现他们没有“求助”并告诉我“坑”里的问题时,我意识到不是我缺乏专业知识,而是一些不可靠机构挖的“坑”太深了。今天我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商标注册中可能遇到的“三大漏洞”!

相信了解商标注册的人对“紧急注册”一词不会陌生。一般来说,选择“紧急注册”的人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当他们急需证书时,他们会上网寻找各种方式,紧急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真的能“急”吗?其实,商标注册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漏洞!根据《商标法》,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初审需要6-8个月,初审后有3个月的公示期。初审加公示需要10-12个月,最终的商标认证需要1个月左右,也就是说,整个过程至少需要12个月才能拿到商标证书。所以商标注册不存在“急”字。

许多小型代理公司称紧急注册只是例行公事。大多数“急”是指以“急报文件”为封面,这完全取决于代理公司的效率。因此,我想提醒大家,企业及时注册商标是非常重要的。与日后试图“紧急注册”相比,及时注册商标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自我保护,更是避免了商标被他人提前注册的必要性,避免了商标本身使用的侵权。紧急商标再注册容易陷入“应急坑”。我做这行这么多年了。最近,我听到另一个词叫“保护”。

当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词时,我仍然对它的含义感到困惑,或者是通过前来咨询我的客户。客户告诉我后,我得到了这个“伪知识”。一些代理公司为了利益编造一些“假生意”。当客户的意图不明确,不想注册时,销售人员提出“先付款,先拿商标,后注册”的大谎言。听到这个很有趣。《商标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只有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注册但想享受商标保护?它不存在!在这方面,我们不得不说另一件重要的事情-使用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使用中存在风险!商标申请越多,好的品牌名称就越少。而企业或产品在稍有名气的情况下,很容易“抢注商标”。市场不动,商标是***位的——这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很多惨痛教训的经验。不久前,他接到一位客户的咨询。他说他两天前在一家代理公司注册了两个商标。就在提交注册后,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向他提到,有人建议他做一个商标“长期保护”,但必须要有一定的费用。当顾客不明白的时候,售货员马上告诉他,如果他不做“长期保护”,即使他注册了商标,以后也可能被撤销!(满脸糊涂),我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多年,从未听说过这句话。

相反,国家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此外,每一次商标续展有效期为10年,不限次数。商标在续展期内未续展的,续展期为6个月。延长期满不续展的,由商标局予以注销。即商标注册成功后,法律保护期为10年。如果您将来想使用受保护的商标,您需要更新商标,这些都是依法向商标局申请的。没有机构说你需要单独付费才能提供“长期保护”。此外,还有商标撤销的问题。商标注册后,必须按照正常规范使用。在合法合规使用的情况下,甚至在撤销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形式手段维护商标专用权。

当我们在百度上搜索一下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的问题的时候,会出来好几十页的一个搜索结果,大多数的回答基本都是一个样的,也很专业回答。但是今天我就从我自己的理解来说说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嘿嘿,纯农民想法和看法,千万别给我喷。在我的潜意识里面,我并不懂这行,目前也没什么商标需要注册,所以很少去关注这个方面的知识,所以理论上的东西懂的不多。

在我看来,好像感觉商标注册就是企业的一个品牌类似的,就是说是个企业标志,别人看到这个商标,就知道是你公司。我的看法就是那么简单,不需要有更深刻的了解,只要知道注册商标对一个企业来说很重要就已经够了,其他专业的就交给那些商标注册公司去做吧,只要给点服务费就什么都搞定了啊,省的让人操心,嘿嘿。

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判断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商标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方法是整体观察,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个具本的构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些区别,而且肯定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过来说,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这种商标就不能定认为近似商标。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Arthurr.Miner和MichaelH.Davis主张近似性不能仅通过组成标志的每一个元素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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