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专用权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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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专用权保护的制度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30 08:39:40

根据规定,我国对上海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注册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根据规定,我国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注册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在职能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等特点,采取被动保护的方式,即必须由商标专用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介入。行政保护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执法效率较高,能够较迅速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状态等特点,一般采取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以主动保护为主的方式。

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第4款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全国40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如果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一般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实践中,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储存、隐匿,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对侵权商品查封扣押的案件,管辖并不明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中的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査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不属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近两年国家经济不断的发展,很多怀揣着梦想的额创业者不断涌现,但是创业道路艰辛是家喻户晓的事情,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难免会碰到各类问题,其中创业者面临最多的就是工商注册的问题,创业者想要成立公司,就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而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就在这方面,为创业者解决了创办公司的初期烦恼。创立公司的之前,创业者需要了解的信息:

1、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后,不再发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承载了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部门通过实时、自动、即时赋码的方法,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对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对于已有统一代码的,使用统一代码进行查询;对于尚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4、名称预查询系统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上设立名称自助查询模块,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先只能通过工商专网查询的名称库中已受保护的名称信息,定期转换至自助查询系统;申请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可通过自助查询模块,对拟使用的名称进行自助查询和筛选,初步确定是否符合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从而提高名称申请一次性通过率,缩短名称登记周期。

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以前,我们工商注册住所(经营场所)都需要第三方材料证明。比如,有产权的,你要提供房产局发放的产权证;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还要提供房产证;其他情况,则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杨卫东告诉记者,改革后,对于实行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材料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

为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去年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了核验。据介绍,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核验结果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许可机关应监督其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经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将不予延续许可,依法注销。注销的不得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8)劳动合同文本;(9)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判断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商标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方法是整体观察,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个具本的构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些区别,而且肯定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过来说,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这种商标就不能定认为近似商标。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Arthurr.Miner和MichaelH.Davis主张近似性不能仅通过组成标志的每一个元素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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