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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有哪些误区?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2 08:50:26

上海商标注册不是一帆风顺的,想要注册一个好的商标。不仅在商标注册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商标注册之中也是不能有半点儿松懈,委托了代理机构还好,如果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更是要万事小心。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明一下上海商标注册有哪些误区?  

1、商标先使用然后再进行注册 对于先使用简单说也是不注册商标,但是用该商标名义使用,这样的话其实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万一遇到特殊情况,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使用注册中商标的风险同样是非常大的,什么叫未注册成功商标,也是tm未打r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是也是在商标能可以注册下来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万一注册不下来,那么同样的会产生之前的问题,因为比较商标注册成功机率非常的低,所以我们提醒公司注册中商标要慎用。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能为自己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来一旦遇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2、注册一个商标并非所有的产品都能使用 商标是有类别之分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不同的类别适用的产品不同。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意思就是说,不可以将商标使用在未注册的商标类别之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商标使用范围,很容易就会造成商标权的丢失。 

3、商标只考虑经营的需要 非常多人以为注册商标注册一个就够了,事实上不是的,商标注册不能只考虑经营的需要,注册商标之前就要知道一个公司商标该如何进行布局设计,发挥商标最大的保护价值。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其实包含的东西比较复杂,误区也比较的多,随着注册量的日益增加,商标注册成功机率会越来越低下,那么我们能做的是,把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全部规避掉,尽可能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 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 (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提及商标注册,那么就不得不提注册时候所需的实质性条件,细分,细分,有积极好消极两大类。何为积极条件,即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或缺,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商标独有显著特性,以及申请之时所需提供的申请文件,申请费用等。商标注册必备要素之积极要件,通过整理具体列举了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在一些国家 ,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二)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著特征 ,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 、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著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 ,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著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

商标的显著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

第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

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显著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 ,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著性。商标本身是否具显著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第一条

本会商标署理处依据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托付,署理商标注册的请求、续展、转让、改变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运用商标答应合同存案、商标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取得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所需文件:

1.请求商标注册,每一个商标在每一类上的请求提交托付书正副本各一份,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十五张。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均不得超过十厘米。如是五颜六色商标还应交黑白墨稿二张。正楷字商标可免交图样。  

人用的化学药品、 新药成药、 中药成药和药酒的商标注册,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应部门同意出产的证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2.请求注册商标续展, 每一个商标提交托付书正副本各一份, 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十张以及我国原注册证。

3.请求注册商标转让,每一个商标提交托付书正副本各一份,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以及我国原注册证。 

4、请求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每一个商标提交请求书正副本各一份以及我国原注册证。 改变注册人的名义时还应提交本国名义改变的挂号证件正副本各一份。 

5.请求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的,提交存案格局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合同副本三份。  

第三条 

请求对驳回商标的复审、开始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的贰言、贰言裁决的复审、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以及吊销注册商标决议的复审,请求人应供给理由和能够的依据。请求书可由本会商标署理处代为预备和填写。 

第四条 

请求人出具的托付书(托付书上应注明请求人的国籍)本国有关的挂号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应经公证,认证按对等准则处理。  

第五条 人在填写书前,应依据我国产品分类表对指定产品正确分类,遇有艰难时可寄来产品样本或阐明书,本会商标署理处将给予帮忙。请求书上应列明具体产品称号及其用处和主要原料。

第六条

请求人称号如有指定中文译名,应在请求书注明,如未注明本会商标署理处将以代为翻译的称号提交请求。如要更改,应在商标注册核准后再提交改变请求。 

第七条对商标中的文字和/或图形,需阐明含意。要注册中译文时,可托付本会商标署理处代为翻译、书写并制造商标图样。

第八条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运用包含广告宣传。本会商标署理处能够受托付代理刊登广告。 

第九条

本会商标署理处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托付,处理有关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胶葛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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