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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注册有哪些危害?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6 08:38:55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上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为了使得商标诉讼获得最大的胜率,经常需要确定是否引入更多的被告。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践中,有印制侵权商标标识、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和制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有帮助、教唆商标侵权的间接和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实质审查缴费通知书
实质审查是商标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个阶段,主要是从客观角度确定申请商标,即审查其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了审查费以后,即开始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作用的发明,商标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缴费通知书什么时候下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发明商标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商标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商标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节约程序原则
在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有很多经营者并没有意识到它身上承载的多重价值。实际上注册商标可以说是企业产品通向市场的第一步,更是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体现和代表。那么商标不注册有哪些危害?
1、商标专用权不受保护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不注册商标最直接的影响便是企业没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利,你可以用,别人也可以用。你企业经营得再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把你当标识拿去用。
2、容易被他人抢注,甚至被反告侵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上海商标注册审查采用的是“在先原则”。指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在后进行申请的商标便不予注册。
3、容易造成无意侵权侵犯他人商标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意侵权,一种是无意侵权,而无主观恶意的侵权,一方面是因为未注册商标很有可能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成功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但原商标使用者依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进行推广,因此构成无意侵权的行为。而一旦发生无意侵权,又被相关利益人发现,轻则开展侵权诉讼,重则被认定侵权会付出巨额赔偿。
4、品牌形象受损,市场美誉度下降一个成功的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效应的基础,也是消费者认购产品或服务的最直观标志。商标不注册,你用的我也可以用,将面临许多低成本、粗制滥造的产品流入市场以次充好。
5、将损失重要的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受到法律保护,也就不能形成工业产权,而无产权自然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拥有了商标的专用权以后,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那一部分财产权才能在此基础上被“激活”,而其价值也才会随着产品与服务经营质量的上升而不断升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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