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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确认书怎么样呢?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2 08:38:09

企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是获得法律保护最常规和有效的途径。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将在法定的时间内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如果不申请专利,则该技术可能在通过使用、发表、反向工程等方式公开技术从而不再获得法律保护。专利还往往成为竞争对手之间商业博弈的重要砝码,也常是企业获得一些资助和政策优惠的指标。

当然,企业申请专利时需要公开其技术方案,可能导致一些技术无法保存秘密。不过,公开技术方案并非要求公开企业的全部技术细节,公开范围由企业自行权衡。如果采取保密方式而不申请专利,则一旦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开后就可能不再受到任何保护。

同时,申请专利需要进行相应的日常管理,并产生申请费、年费等费用。对此,专利代理建议企业需根据自身实力综合权衡。

碘盐”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1.经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消除碘缺乏病食盐加碘项目》定点生产加碘企业和分装加碘盐销售企业并取得生产经销许可证。

2.碘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和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的质量要求。

3.产品严格遵守国家食用盐生产调拨计划。

洞庭山“碧螺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1)凡在吴县市洞庭东西山“碧螺春”种植区域内,遵照“碧螺春”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其产品符合DB32/159―1997(碧螺春茶)规定要求加工而成的“碧螺春”。

(2)碧螺春必须符合DB32/159―1997(碧螺春茶)江苏省地方标准的质量要求。

“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符合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特定的品质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者;生产基地在绍兴鉴湖水系区域;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并使用上海商标注册人监制的统一商标。

“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从事生产、经营安溪铁观音的单位和个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

(一)品种产地:品种系1984年11月全国茶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安溪铁观音;产地在安溪县境内的西坪、虎邱、大坪、芦田、龙涓、祥华、长坑、蓝田、感德、剑斗、湖上、金谷、凤城、城厢、官桥乡(镇)。

(二)采制方法:采摘标准为中开面;做青程度为半发酵;初、精制方法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体》(FDBT/NY―1990)中《乌龙茶采摘技术》、《乌龙茶初制技术》和《乌龙茶精制技术》的要求制作;

(三)品质特征:成茶外形条索紧结、肥壮、沉重、匀整;色泽油润,红点明显,带砂绿色;内质香气浓郁持久,具有天然花香味(似桂花、兰花、桅子花香);汤色金黄明亮;滋味醇厚鲜爽、“观音韵”(品种独特的风韵)明显,回甘性强;叶底软亮、匀整,红边明显。具体必须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体》(FDBT/NY―1990)中《乌龙茶成品茶》的有关规定。

“砀山酥梨”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在适宜砀山酥梨种植区域内的生产单位和个体生产者,生产出的商品梨符合下列标准:基本成熟于9月上中旬,种籽呈黄褐色,果柄完整,果形基本端正(不畸形),纵横之比为1:1.01;硬度为14.5,果实近似圆柱形;顶端平截稍宽;果面光洁,呈黄白色,果点小而密,萼片脱落或残存,萼洼深广;果芯小,皮薄嫩,果肉酥脆爽口,汁多,味甘甜,平均单果重量200~300克,品质极上,耐贮存,一般可贮至次年4~5月份。

砀山酥梨原产地在砀山县良梨乡,适宜栽植的区域是:砀山县境内沿故黄河两岸向南北延伸30公里,西起官庄坝镇,东至唐寨镇和分布在这些区域内的国营果园场、园艺场。

使用条件:

1.在适宜砀山酥梨栽植区域内,生产出来的商品梨达到其特定的质量标准,并有自我检测、监督质量的能力。

2.经销上述条件规定的砀山酥梨并具有自我检测能力。

星级标志评定及其使用条件

星级评定的具体程序:

第一步:饭店学习《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自查自评,达标后将星级申请书送当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第二步:地方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发放宾客意见表,了解客人对饭店满意程度。

第三步:地方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派出检查员对提出申请的饭店进行检查审核,检查的方式为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后与店方就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方案和设想。

第四步:地方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检查合格的饭店,如是一、二、三星级饭店,即可准予,并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第四、五星级饭店写出推荐书,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机构审批。

第五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地方报来的星级饭店,四、五星级饭店逐一进行检查;星级饭店有重点进行检查,对合格的饭店予以公布并颁发星级标志牌和星级证书,对不合格的饭店暂不确认星级通知书并附原因说明。

第六步:星级饭店的复核。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对已评上星级的饭店,至少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具体程序与评定星级相同。

使用星级标志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星级评定标准应当承担的责任

评上星级的饭店有权在其饭店的广告和各种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星级标志,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统一印刷和出版星级饭店指南将对饭店作相应的宣传。使用星级标志的饭店有自觉遵守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国家标准和维护星级标志严肃性的义务,不允许做不符合事实的虚假宣传。对已评上星级、使用星级标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相应的星级标准,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根据权限作出各种处罚,具体管理和处罚办法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第9条。

目前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于使用星级标志的饭店尚无收费,但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考虑到星级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在本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后,向星级饭店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本注册商标的管理以及侵权后的诉讼等。

星级标志作为旅游饭店的证明商标,拥有在服务业中的专有使用权,在该证明商标受到侵害时,旅游协会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星级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受《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办法》的约束,并遵循有关的规定,使用本证明商标的任何“被许可使用人”的行为与有关的证明商标的任何法律或规章相抵触的,则该“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的该商标权力将自动中止。

依照企业集团挂号管理办法,只要是无需特定运营场所的企业或许暂不具备运营场所条件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都可以进行居处保管。企业集团注册是“一址多照”的“升级版”。小微企业在开办之初,可以不用支付昂扬的工作场所租借费用,从而大幅度下降创业本钱,对促进工作创业尤其是电子商务、网络买卖、科研开发等职业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进一步开释创业场所空间。

集团企业居处保管本办法所称企业居处,是指企业首要办事组织所在地,其功能首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断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注册分享集团企业将居处挂号在保管组织的居处(运营场所)地址,保管组织为其供给署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居处保管基本事务。

鼓舞有条件的保管组织为集团企业供给企业挂号、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署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工商注册提醒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将面对六大结局:

结局一:载入运营反常名录记载将随同“毕生”。只要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就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承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康复移出了运营反常名录,从前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痕迹仍将随同“毕生”。

结局二:政府部门实施信誉联合惩戒。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在请求处理各类挂号存案事项、行政许可批阅事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历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检查。一起,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收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约束或许禁入。

结局三:日常运营活动受限。现在,运营反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组织作为借款、担保、稳妥等商事活动的参阅依据。对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金融组织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借款等事务。

结局四:信誉受疑买卖相对方拒协作。商场买卖相对方在选择买卖目标时,也对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进行更为严峻的检查,乃至撤销与其进行的协作。

结局五:载入满三年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依照法律规定,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满3年仍未实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并经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是运营反常名录状况继续的结局,是更严峻的失期行为,将遭到全社会更为严峻的惩戒。

结局六: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依据法律规定,被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的相关信息将归入信誉监管系统,任职资历相关事项遭到约束,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档管理人员。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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