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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标注册的技巧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7 08:59:00

注册方式的选择:一是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我公司可以代理)。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商标注册权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前是否与原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遵循自愿查询的原则),但这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程度。在查询过程中,由于受数据处理和商标申请审查期的影响,一些以前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无法查询和检索信息。此外,商标的查询和复审应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他们可能与不同的复审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1、商标信息申请准备:

(1)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的,必须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明。申请登记的,必须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发证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印章和个人签名。

(2)商标图样6幅(指定彩色商标、6种彩色图案、1种黑白墨水)。提供的徽标必须清晰且易于粘贴。换上光滑耐用的纸或照片。长宽不超过10厘米,小于5厘米。如果徽标的方向不清楚,则箭头会向上和向下标记。设计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尺寸相同。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

2、注册商标费:注册申请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在中国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法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企业、个体合伙企业或者签约企业。参加国际条约或与中国互惠的国家的协定或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商标专用权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项。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确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同一申请人对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申请不同类别的注册。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者的审查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适用于在先申请的原则,因此申请日的确定非常重要。申请一经提出,当日即成为认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天”)。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检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数据检索。分析和比较。调查研究初步决定批准或驳回申请等活动。

核准公布的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后,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商标注册公告是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登记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专有权。

从申请到商标批准大约需要一年半的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商标注册证由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发给商标注册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并携带:

(1)身份证及持证人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3)取得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4)商标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应当附有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另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从申请到发证,新申请商标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申请受理和正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需一年,异议需三个月。签发证书大约需要两个月。

当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游戏、科技、商品、服务等各个领域的层出不穷,但这些都离不开一件事,即商标知识产权,没有注册商标,就不能给产品打上商标,而市场反应自然也不会很好。由于商标局在一些地区开设了受理窗口,很多有商标申请计划的人都跃跃欲试。他们觉得很简单,只要去窗材料,却不知道材料交了,报名费也交了,最后“两空一金”的结果就结束了。那张脸拍了一下。你应该知道,商标代理机制是我国商标法中写入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商标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会因为一个小小的窗口而终结“代理”现象。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商标代理在商标申请业务中的作用,即在上海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商标局之前,专业的商标代理不低于商标局的审查员。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谈谈商标审查中最关键、最专业的实质性审查是什么。

1、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法根据《商标法》,商标的构成主要由七个要素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组合、立体标志、声音等。

2、商标是否重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商标的唯一性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唯一性是商标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意义的认定还应当考虑特定商标的特殊性。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1)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抵触。如果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2)商标不得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抵触。初审公告的商标,有优先申请权,受法律保护。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3)商标不得与其他商号冲突。商号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另一个商号相同,很容易在经济活动中造成混淆。因此,注册一个与另一个商号同名的商标是很困难的。

(4)商标不得与他人外观的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模仿、复制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者其他文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不予注册。

(5)商标不得与公民权相冲突。公民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他人的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使用。

即未经上海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相信我们也都知道,有很多个商品在使用别人的名称来当商标使用的时候的官司,在这个时候更多的时候,法院也都会判企业一方获胜,这是什么呢,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上海商标注册。当自己在叫这个名字的时候,并不等于就是在商标中进行注册了,这样在别人使用的时候,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自己把自己的名字来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如果企业想要使用这个商标也就不合法了。

当然,如果对方考虑到这个名字的巨大商业性,也就会考虑从自己手中来进行这种商标的购买,这个时候自己也就占有了主动权,所以如果觉得自己的名字很好,很有商业的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把它注册成商标,也许未来就有一定的空间,而且也不会让不理想的商业来使用自己的名字,不但是一种投资,同时也是一种名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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