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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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2 08:39:17

在中国,上海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令维护的条件,是断定商标专用权的法令依据。

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遭到法令的维护。

商标是一种无形产业,众所周知,世界规模的经济竞赛、市场竞赛、牌子竞赛,实质即是质量的竞赛。咱们能够这样说:“品牌即是质量证书,品牌即是市场的通行证。”

上海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我对商标注册的过程不熟悉,所以我在查询注册的各种程序上受到限制。如果我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在中国商标局查询商标是否注册,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是有一定风险的。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后存在一定的失败率,提交的注册信息有可能被驳回,那么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

一、人们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目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越来越多,导致搜索结果数以百计。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二、另外,前期要做好准备,提前设计2-3个品牌,以便在品牌不过关的时候,及时把多余的品牌拿出来。

三、对商标名称不予核准或者不予鼓励的,可以在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指导下合理修改。

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被驳回。很多企业不知道原因,而商标查询结果是否准确?其实,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查询不准确,因为在商标查询中存在一个查询盲区,即商标申请已被受理,但一段时间内找不到。所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尽量保留原来的设计,所以被拒绝的几率相对较小。

五、商标查询是一个需要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的问题。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

因此,一般正规组织的商标查询工作由专人负责。商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商标查询经验,可以采用综合查询、分割查询、跨行业查询等多种方式。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在申请注册前,我们可以再设计几个商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出来后,我们至少可以保证有一定的选择,或者当结果显示商标注册通过率不高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根据其中一家代理公司对原商标进行修改,重新查询并提交申请,以减少商标注册失败的可能性。

在注册公司之后,公司的一些信息是可以办理变更的,比方说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注册之后觉得有些项目还需要加上,而经营范围里面没有,那么就可以进行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那么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流程和资料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周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周期只需两周,一周是预约的时间,一周是正式办理的时间。两周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手续哦。

二、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工商行政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通过邮寄方式的,收到原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核准决定书(当场)→颁发营业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三、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提交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6、公司营业执照。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上海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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