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第16类商标注册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16类商标注册不予受理的原因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8 08:13:06

第16类上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的原因,从事某个行业,或者是创办了公司的创业者、想要为自己的品牌注册一个商标的企业都经历过商标注册的流程,那么第16类商标注册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2)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3)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4)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1、先使用,然后注册一些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以“先使用后注册”。“先用后注册”的隐患在于,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如果出现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先注册”一方的合法权益。

2、法人登记,公司使用“法人注册,公司使用”是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容易犯的错误。说明该商标是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的,但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一旦法定代表人撤资,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商标使用许可费,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建议有上述问题的企业尽快将商标转移到企业名称上,避免日后出现麻烦。

3、请务必使用超出范围的此项超出使用范围,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很容易犯错误的。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存在侵权的可能。一旦侵权发生,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大也可以小。

4、禁止自行变更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人的字体、图案、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到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是一种误解。这些商标申请者认为:“商标是我的。但是,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而不必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5、商标使用许可证未备案所谓“不与善意第三人对抗”,只是理解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许可人再次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而第三人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他人授权使用的情形,原许可合同不能限制其使用商标。企业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到商标局备案。否则,今后一旦出现商标许可纠纷,法律将站在无过错方的立场上,支持无过错方的要求。

6、商标注册成功后,你会好好休息的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这也是我们日常使用商标中的一个误区。为更好地保护商标,建议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过期商标。希望以后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避免陷入这些误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商标主要是用来差异产品的,代表着产品的诺言,有必要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产品相联络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差异公司的,代表着厂商的诺言,有必要与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络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络更严密。

(2)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则进行注册和运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规模内有用,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依照《公司法》或《公司挂号管理条例》挂号注册,相同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挂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规模内有用,并与公司同生同灭。

(3)在中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维护;

而商号权仅对比民法通则关于公司名称权的维护方法维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符号的含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到另一国家时,出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在《商标法》修正前,我国商标立法不允许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同一商标,不允许商标权的共有。2001年修正后《商标法》增加了共有商标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注册这一条规定,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共有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该允许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有注册商标的《利人对商标的共有,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每个共有人都可以独立使用共有商标,但是对共有商标的处分(或者是部分处分),如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商标注册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5条。


 

上一篇:商标近似的判断依据

下一篇:商标规范使用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