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需要做好什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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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需要做好什么准备?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9 08:32:52

商标权转让就是指生活中已经注册的商标将其所有权进行转让,早前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可以办理转让手续,现在正在注册中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那么,商标权转让需要做好什么准备?

1、对商标权利状态的调查。这包括调查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还是正在注册、商标使用权何时到期、商标是否已被撤消或已过续展期等等,只有查明上海商标注册的真实性以及其权力状态稳定性,才能进一步了解并决定是否展开商标交易。

2、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详细了解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商标是否正在被许可、权利人是否已经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等等。另外,还需要知道商标的构成要素可能因作品的独创性而存在著作权,调查这些要素著作权是否也在商标权人手中,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3、对商标可能存在风险的判断。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商标注册在何地有效、甚至包括卖家拿出来交易的商标是否在注册类别、名称、图形等方面都一致等等。此外,还要注意类似商品都在使用同一个商标时,进行交易就不能分割让渡权利;而当原商标权利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选项上是有使用两个相似商标的话,也不能只买卖其中的一个商标。

企业准备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时,常常会问:应该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期是多久、商标异议费用是多少、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和流程是怎样的。今天我司小编通过详细分析来告诉你答案。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泛,具体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以及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主体对象也很广泛,可以是任何人,具体包括上海商标注册人或非商标注册人、企事业单位或是个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接下来,企业服务汇将从以下几方面来为你分别进行说明:

(一)商标异议期任何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法定时间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异议申请方式目前,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1.申请人自己办理。其中,申请人自己办理又包括直接去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和通过邮寄书件办理。2.申请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异议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须准备如下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另外,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流程和时间商标异议申请的一般处理流程为:

1.申请人依照前述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准备;

2.申请人自己提交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3.商标局在收到提交材料后,向被异议人下发受理通知书,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裁定,时间一般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2个月内。

(五)商标异议费用目前,申请人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每一件商标异议申请案件需要缴纳官费500元;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代理服务费。现在业内的商标异议申请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是3000元左右,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服务质量不同而有所差别。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上海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近一段时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

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企业为了经营所需,自行创立、设计、注册、登记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让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识。

现代企业非常重视商标权益,往往会投入大量资源去塑造品牌形象、维护商标权益,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认可,进而得到品牌溢价收益。然而,有些企业看到知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不去学习如何塑造自己的商标,却想走恶意抢注商标的捷径,试图鱼目混珠,扰乱消费者的认知,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由于以前监管部门经验不足,对上海商标注册把关不严,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频现,而正牌商标维权则困难重重。现在市场上就存在着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有些打擦边球,采取与正牌商标近似名字和图标,令人一不留神就上当,还有些则是借助信息不对称打时间差,在国内抢注国外著名商标,甚至于抢注社会名人、明星的名字等。

诸如此类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均给正牌商标的持有人以及相关明星带来了困扰,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蒙骗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导致无法辨识哪个才是正牌商标,以致花了冤枉钱还不知道。因此,无论是为了清理商标注册领域的乱象,还是维护正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利益,都有必要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数据显示,2017年1至11月全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1万件,涉案金额2.73亿元,罚没金额3.65亿元。可见商标侵权问题非常严重。因此,商标局可以引入大数据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甄别能力,以提升对恶意抢注商标侵权的防范力度。同时,建立全国注册商标数据库,将相关数据与工商部门、司法机构等共享,并向公众开放,实现多部门联手打击、社会共同维护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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