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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性质有哪些?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1 08:05:21

目前,我国每天新增“注册企业”500多万家。企业名称重复率高、企业名称不规范成为企业名称登记中的突出问题,也延长了企业登记的时间。对此,我国《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定》明确提出了26条禁止和限制规定。根据这些规则,企业可以减少重复命名和注册的复杂性,缩短企业注册的时间。

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有33条,其中禁止性规定有11条,包括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此精彩的企业名称,长达数十字,今后将不允许注册。企业这样的组织虽然依法享有名称权,但如果在行使企业名称权时,一味地谈自由,毫无规则可言,盲目地、任性地追求各种“创新”甚至“耸人听闻”的美名,它只会反过来干扰和损害这种权利和自由,即所谓的“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比如,一个精彩企业的名字,往往由几十个字的句子组成,不仅会给别人带来诸多不便,还会使自己增加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非自由”。正如有人所说,“公司名称有几十个字,公章不能刻”。有人说,公司的名字应该为企业量身定做。容易记住,吸引人,有创意,对客户有很强的吸引力。

公司的名称应该是企业文化和质量的展示。一个好的名字是一个活的广告,这是一个企业的战斗方式。名称是一个特定的符号,是一个企业或品牌的“眼睛”。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追求的是吸引力。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发展的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没有征服消费者味蕾之名的能力,就很难发挥压倒性的力量。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广大的消费者都知道的并且消费者对这个商标下的产品质量有着较高的评价,这类商标我们称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一个知识产权的公约中,即我们所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法律法规想要保护的法益来看,商标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商品的内在品质,我们对一个商标的认可往往是对这个商标下商品质量的认可,所以商标要保护的法益即商标所有权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他人因为假冒这个商标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驰名商标的性质来看,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是非常大的,一个企业如果对驰名商标经营有方的话,是可以从中收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各个企业个人为了稳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当自己企业名下的产品可以申请驰名商标时,都会申请认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的。

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是不一样的,普通商标只是在同一种或者同一类的商品中受到保护,如果普通商标想要在其他产品上也受到保护,那就必须继续进行商标的注册,但是驰名商标收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就大了,驰名商标在企业其他的商品也受到保护,也就是其他企业是不能使用该驰名商标的。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相关的行政单位,即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即享有专有权和排他权。专有权和排他权是指商标一经注册商标主持人就对注册商标的商品享有专用和在这种商品或者近似的商品不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他人如果想要使用,需要给上海商标注册权人一定的报酬,如果没有经过商标注册权人的同意,他人就擅自使用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商标注册权人有权向他人主张权利,包括停止使用商标,赔偿损失等。

注册商标需要想商标管理机构申请注册,而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却很广,我们国家主要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法院和行政机构都可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向行政单位申请,一般都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

2、通过商标局,商标局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认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相关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这种认定方式是指申请人将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特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对商标进行评审,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的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4、人民法院的认定,这是当商标产生纠纷,双方将积分提交法院解决事,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时,可以根据我国与商标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争议的商标进行认定。

从上述对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经过注册可以是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企业在选择上海商标注册分类的时候,应站在战略的高度,非常认真的对待每个细节,仔细斟酌,为企业将来的生产经营打好基础。根据我国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特点,为了给商标申请人节约一些商标注册成本和让注册商标获得全面的保护,我司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对这些小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的技巧。

方法/步骤

(1)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将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选择后,再根据主要经营商品对范围比较小的商品项目进行选择,从而实现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保护效果。

(2)如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确切的小的商品项目名称,我们可以选择与所经营产品功能相近似的商品项目,或者选择与所经营的产品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达到保护产品的商标权。

(3)选择交叉检索或与其他类别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般而言,一个类似群组里的商标或服务项目都构成类似,但是,某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跨类别类似的情形,如选择该商品或服务项目,保护的范围就及于与其交叉检索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种选择方法能够在注册成本不增加的情况下,最大化的保护商标的范围,有可能起到跨类别保护的效果。

(4)为了扩大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除了注册企业自己主营的产品以外,还可以在相关的类别里提前注册。为了节约成本,可以在每个群组里面选择一个小的商品项目(比如说:26类。26类总共分为10个小的群组,在每个群组里面选择一个商品注册,就整好10个商品项目,这样选择,也就是把整个26类都保护起来,第三人如果想在第26类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那是注册不下来的。如果企业以后生产的产品没有注册,就可以补充注册一下,就不用担心商标注册不成功或者第三人侵权等问题。

(5)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应该考虑一下,在与企业主营产品相近的类别或者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①在与企业主营产品相近的类别申请商标。例如:32类和33类,同为酒。32类为不含酒精的饮料,33类为含酒精的饮料。如果只是单纯的注册33类,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就很可能会在32类出现与33类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对于企业来说,这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为在不同类别里,要做商标争议或者商标异议来撤销这个商标,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像这种产品项目相近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②在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根据不同的家电产品的种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就被分到了不同的类别。如:电热水器、冰柜等在第11类、洗衣机在第7类、CD播放机、电视摄像机在第9类。在同行业的不同类别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全面保护的一个手段。

很多人在商标侵权的理解中都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误区,今天我司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个常见的误区。未经过上海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并不是。

商标侵权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侵权行为。那就有很多人问了,这不是跟问题差不多吗?别着急,且听小编继续说。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是否侵权要视其商标使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举个例子把,比如“本草”商标是某个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在口服液的包装上使用了“本草药中草药”的文字,以此来表示该口服液的商标成分。在这个案例中,“本草药中草药”是作为商品的正常说明,而不是作为商标也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所以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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