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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31:00

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

究竟选择何种保护途径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来决定。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还需要请求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是:程序严密、注重民事赔偿。因此,如果希望尽快处理案件,制止侵权的扩大,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处理;如果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较大,希望获得有效的赔偿,则以向法院起诉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书需要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处以罚款。

就直接侵犯上海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部分。权利要求书中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说明书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的文件部分,附图则用于对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补充。各国对说明书中发明描述的规定大体相同,以中国专利说明书为例,说明书部分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例等。

有些机构出版的专利说明书还附有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是专利审查员通过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找到可进行专利性对比的文件,向专利申请人及公众展示检索结果的一种文件。附有检索报告的专利文件均为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未经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文件。检索报告以表格式报告书的形式出版。

在万众创新、全民创业的新时代背景下,更多的中国有为人士走向创业之路,创客们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千上万个初创企业应运而生。相对于成熟企业来讲,初创企业因缺乏各种资源,在实际运营中抗风险能力很低,面临着更多不确定性。要想超越传统行业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初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很多初创企业认为等自己产品进入市场、在市场站稳脚跟后再进行相关上海商标注册申请,殊不知为时已晚。因为他们的商标很可能因在市场上的公开而被他人抢注,他们在产品研发初期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因为对商标注册保护意识的薄弱而付诸东流。所以,初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更要有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意识。其实,一家初创企业的核心就是好的创意和技术方案,而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开展企业商标注册规划布局。

在成立之初,初创企业应该积极做好注册商标的申请工作,出于稳妥的考虑,在产品定名后,就应该率先申请文字商标,待最终产品成型后,再申请图文商标保护为后期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做好品牌保障,同时也可以避免自身商标侵权,保证企业健康运营。在具体做法上,创业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必贪多,而应该定好方向选好类别,在日后的经营中再逐步加以完善。

实际上,初创企业在融资评估过程中,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也是投资人关心的重要方面。好的创意优质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初创企业能够获得投资者关注与信赖的关键,也是初创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重要筹码。此外,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初创企业会产生很多独创性的成果,企业应当尽快地确立自己对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建立了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制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内功的修炼。俗话说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初创企业在进行商标规划布局及商标注册申请时,最好是委托专门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相关商标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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