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上海商标注册证的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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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上海商标注册证的办理途径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20 08:33:28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是指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商品,属我国颁布的《商品分类(组别)表》中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包括名称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包括了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以及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认定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他人冒用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四、量刑《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个人或企业都已经通过了上海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且下发了《商标注册证》。不过有些人因为不注意,会将《商标注册证》在不经意的情况下遗失或弄得破损。那么怎么才能补发商标注册证?这个时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了。并且取得商标再次发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程序。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办理途径有什么?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另一种就是委托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出申请后,如果是《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果材料备齐并且符合规定,经过商标局审查后会在《商标公告》上发布遗失声明,并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如果是《商标注册证》破损的,不仅要按规定备齐材料还需要将破损的《商标注册证》一同交到商标局,审查无误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想找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我司欢迎大家前来办理,我们会以优质的服务和专业的人员来帮您解决关于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的的问题。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以其独特的区别特征将商品与消费者联系起来。上海商标注册中可能含有或者全部为常用词汇,商标所有人不得排斥他人对该常用词汇的正当使用,正当使用要求使用人善意、不作为商标、仅用作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常用词汇因被用于商标而具有的第二含义受法律保护。

区别特征不明显的商标,法律保护限于他人不得单独或突出地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名称。企业名称不得许可给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具有法人人格特性,是企业对外交流时之法律名称;因而,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后,被许可人仍然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该企业适当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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